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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債權人在場表示,現由共有人王英英、王柏三居住使用。復 經本院定期履勘現場結果:共有人王英英在場稱該建物現由其與共有人王柏三及其子共同居 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3989建號,現用於堆放雜物使用,該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 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北 市都建查字第1083045306號函記載,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現場勘查其違建材質老舊,依臺 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留存,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投 標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