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系爭房屋1樓為自住、沒有停車位。一樓後方天花板有部分水泥塊脫落。嗣經本院111年1月3日現場履勘時,現場由債務人之父母康00、潘00使用,並表示有漏水情事,且稱現場做為停車場使用、供後院通行等語,惟據債權人表示,查封時現場並無漏水情事,且建物實際作為辦公、居住使用,並無供他人通行等語。
二、另本院108年司執字第6539號執行事件中,本院曾委託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建物是否為海砂屋進行鑑定,鑑定報告表示針對建物結構體之柱、樑、版分別取樣,認定建物混擬土氯離子含量高於標準,可判定為高氯離子建物,推測屬海砂屋的可能性較高,其原因應為新建過程中混擬土材料中氯離子含量過高。建物騎樓柱之鋼筋混擬土已有混擬土開裂剝落及鋼筋裸露生鏽痕跡,故建物結構已受氯離子含量偏高影響甚大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債務人之父母康00、潘00陳述之建物使用現況,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除土地應有部分不點交外,房屋部分於拍定後點交。
2082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4月16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