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1樓不點交,2樓點交(本件拍賣標的位於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108年2月21日勘測 時發現本建物為「李臨秋故居」,1樓做為倉庫使用,屋內放置許多捆布料,屋內後半段有一小 房間,天花板坍塌,後面牆壁歪斜,2樓作為展場,展示李臨秋生前使用過之物品及家具等,無 人居住,牆壁油漆大多已剝落,2樓有夾層,為木製地板,高度約1米多,作為放置雜物使用。1 樓部分不知為何人使用,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1樓後方坍塌部分有漏水之虞。同年11月19日履勘時,據債務人李修鑑稱,2 樓目前由其管理使用,1樓非由其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77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8年4月16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 位置:屋頂、夾層;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惟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108年8月19日函覆,考量歷史建築未來修復及再利用,歷史建物之所有 權人,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23、24條及其他相關條文確實執行歷史建築管理維護及修 復再利用義務;另於109年2月24日來函說明,其於109年2月13日辦理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訪視 會勘時,發現本件執行標的建築室內牆壁有嚴重滲水生苔及屋架木桁多處腐朽等劣化之情 形,已發函限期所有權人儘速改善。本歷史建物有管理維護不當之情形,及「緊急搶修計 畫」、「管理維護計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應作而未作須繳交等問題,未來由買受人 承繼買受本資產後所應當負擔之責任及修復再利用成本,以維文化資產之保存。其實際狀況 及相關法令規定,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