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8年9月5日查封時,無人應門,經債權人於同年月16日具狀陳報,據社區管委會總幹事陳稱,不動產原出租第三人,惟三個月前已搬離,目前無人居住,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編號32,無增建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蘆洲分局民國108年10月2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83981052號函函覆不動產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同年12月19日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經向管理員查詢得知,自查封日起迄今,均無人進出,且編號32之停車位亦無人使用。經入內查看,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房屋現已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