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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728建號時,債務人之配偶黃金昌應門,黃金昌稱債務人洪素華有住在這裡, 不清楚有無出租,沒有增建,無足以影響交易等特殊情事,1049建號係編號585號平面停車 位,位於地下二樓。728建號有附停車位,係編號204,是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四樓,666 建號1樓係大廳及辦公室使用,地下一樓係交誼廳使用,2171建號係住戶一起使用之空間, 內有撞球桌等設備,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728建號按現況點 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均為變更林口特 定區(部份中心商業區)細部計畫(中商三六年測大型街郭使用管制調整及增列開發原則) 編定為中心商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 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另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警員稱訪查住戶社區總幹 事,該戶並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情事。 二、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2(地下2樓)之平面式停車位(編號585號)、1個位於 B4(地下4樓)之平面式停車位(編號204號)等語,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 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 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