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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739建號建物據本院109年8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109年8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42662號函覆之使用現況,原由心花開日本料理店承租作餐廳營業使用,惟租賃契約影本所載租賃期間自106年5月10日至111年5月9日止;債務人雖提出房屋租賃補充契約書,惟系爭契約係定於本院實施查封後,故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法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3028建號建物部分屬增建,無獨立使用之效益故與1739建號一併拍賣,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5月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151748號函覆,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平台/法定空地),屬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8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3347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8月11日會輻字第1090009092號函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8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51132號函覆,派員現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8762號函覆,非列管之海砂屋或921、331地震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