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187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868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2.10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868建號建物為地下1樓之停車場,共13個機械車位,債務人登 記有5個車位,但機械停車場已故障未修理,全部無法使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108年 12月17日查覆1877建號建物由第三人趙一任基於租賃關係使用中,現經營旅館(日好青旅),出租 人為債務人,租期自108年4月1日起至120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6萬2千元,每3年調漲百 分之3(其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登記之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