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除200─2、200─3地號土地依85板使字第8號使用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退縮地外,其餘地號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二、查封時據債務人之負責人在場陳稱建物為債務人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三、據債務人之負責人稱本件標的含18個停車位,亦為債務人使用,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之使用分區:200地號為板橋修訂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案商業區,其餘地號則為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