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8年11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小叔褚○城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借其居住使用,未簽 立租約,自去年6、7月開始住。並稱不知道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及輻射屋,房屋無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另109年1月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測量 後稱廚房部分有外推增建。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9年1月22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34457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照建檔列管,拍定人 應承擔拆除之風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上開第三人之使用借貸關 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 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