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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現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屋況有漏水情形,拍定後點交。1393與1382地號土 地相鄰,位於文化北路10號旁水溝蓋及停車格,供文化路10-1、10-2及10-3使用,為道路用 地,應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而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 隊108年2月13日函指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 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