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拍賣標的3235、3207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經在場之債務人陳稱,該等建物於102年7月1日 部分出租,即其中之客房一室承租人專用、客廳及廚房、衛浴共同使用,分管之地下二層停 車位編號13號及14號為承租人專用,其餘由債務人自用,租期至11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 15000元,惟該租賃關係業經債權人聲請除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執行命令除去,如 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57-22地號土地為本件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並為無分管之應有部分,拍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