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08年9月4日查封時,據鄰居表示,不動產屋主姓饒。10月9日現場履勘時,地政表示,不動產陽台外推增建,債務人在場表示,目前有一房間(客廳旁靠內側房間)出租給李奇恩,月租7000元,不動產只有債務人與租客同住,債務人另表示其弟前於本件不動產內過世,惟過世原因為何不明,除此,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然實際情況為何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就出租部分不點交,其餘點交。
二、256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8年10月30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防火巷;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