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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委會主任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均委託仲介出租,約二週前承租 人剛搬離,目前應無人居住,且債務人積欠自民國108年3月起迄今之管理費,而屋內仍置有 沙發、床墊及洗衣機等傢俱、家電,請應買人注意,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 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1個停車位,車位編號81號,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 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 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