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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賣標的779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31巷18弄17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其土地使 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772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拍賣標的4194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屋內僅有廁所,無浴室設施,另附有 2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3、4,目前亦無人使用及無出租予他人)。 3.拍賣標的4454建號建物之情形與前次拍賣即107年度司執字第28445號案件相同,即⑴原登記之 雨遮部分已改為室內空間使用,⑵房屋右側(係指面向31巷18弄道路方向之右側後段部分)有增 建,原有牆壁已拆除改為大面積落地窗玻璃,⑶靠近巷弄馬路鐵捲門進來與1樓現場牆壁間空 地屬於大樓未登記之面積,⑷ 1樓原登記之建物面積前方牆壁已被拆除,且與公設4213建號之 部分空間打通使用,及有占用部分公設4213建號面積(約9.08平方公尺)之情形,⑸已登記之 地下一層夾層後方亦有增建之延伸夾層,該後方增建之夾層無獨立出入口與前方已登記之夾層 共用一個樓梯通往1樓,⑹已登記地下夾層與增建之夾層間,有一個自行增設旋轉樓梯下去經 由一個上鎖的門可通往地下室公設部分。又前述占用4213建號之增建面積9.08平方公尺部分, 因係使用4213建號原已登記之範圍,故不另為查封登記。 4.拍賣標的77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因本件土地與建物配賦拍賣符合公寓 大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故不另通知779地號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拍賣標的 4194建號建物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拍賣標的4454建號建物因未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1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51645號函所示,4454建號建物第一層 增建部分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新違章建築,列為限期強制拆除;4454建號建物地下一層 夾層增建部分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新違章建築,列為限期強制拆除,故本件未辦保存登記之 4454建號建物部分相關被拆除之風險,應由拍定人應自行承擔,不得嗣後聲明異議,請投標人 注意。 5.本件拍定後僅依已登記之建物面積為現況點交。另原建物牆壁已被拆除且與公設打通使用、占 用公設面積部分,及地下一層中增設往下的旋轉樓梯等,均不在點交範圍。拍定後,相關原建 物之界址,請拍定人自行洽有關單位釐清,並自行砌牆阻隔、增設出入門戶,且占用公設部 分,若與該大樓其餘區分所有權人有糾紛或建物打通拆除部分是否有違反相關建築法規時,均 亦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或訴訟為之,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