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352建號、1353建號、1354建號拍定後點交;1364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二)民國108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廖信凱、李淑惠在場陳稱,1353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 住使用;1352建號與1354建號二建物內部相通,作倉庫使用擺放貨物;1364建號建物為停車 位,編號6下,已廢棄無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1364建號雖據債務人稱有一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6下。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其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又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