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1、1837建號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3月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05714號函覆,目 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下: ⑴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2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03890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 生記錄。 ⑵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3月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05715號函覆,未有發生非 自然死亡情形之資料註記。 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2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4503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921 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且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 ⑷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2月21日會輻字第1090001894號函覆經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