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拍定後依建物現況點交,惟如本件109年5月25日除去租賃權執行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 點交。 (二)民國108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華逸在場陳稱,係對委託人黃博健基於租賃關係占 用中,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起至民國111年8月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0元,建物與鄰 房(門牌號碼行善路333巷88號4樓之1建物)內部打通使用,有停車位在B3,編號4號,停車 位亦為其使用等語。前開租賃關係經本院以109年5月25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本件標的(門 牌號碼行善路333巷88號4樓建物)依現況點交,點交時如對標的現況面積範圍有疑義時,應 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測得範圍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255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地下三層4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 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 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 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