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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第三人陳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信箱塞滿信件,屋內堆滿雜物。土地使用分 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月16日新北消指字第1090086548 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1月13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警之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109年1月20日會輻字第109000060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 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2月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092361號函覆,未發現 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月16日新北工建字第1090082985號函覆,非 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 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地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 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