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現供第三人陳00、債務人兄長使用,據第三人陳00表示其為債務人親屬,無償使用自110年1月份迄今,僅繳納管理費、水電費。另債務人兄長表示每月有給付租金給債務人。有平面式地下2樓之停車位編號90號及機車車位地下一樓編號188號,並無增建情事等語。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依本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有停車位編號90號,惟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所在位置,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4月1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