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份,法院於108年12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任霆在場,據稱為承租使用。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2日陳報稱,本案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廖嘉鴻占有,據在場人陳進男稱,第三人廖嘉鴻與債務人間係基於無償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使用中,因係於法院查封後始承租占有本建物,且其與債務人之使用借貸關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