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據債務人稱本件自106年6月起出借其侄子使用,有嚴重漏水,像廢墟一樣,本件於108年4月1 日查封,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共 有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2、2059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41174號認定 為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又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 除之風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