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1、本件現由第三人居住,表示房子為其購買,僅登記於債務人名下,4樓為合宏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頂加部分為其與兒子居住,均有些許龜裂、漏水、壁癌情形,4樓與頂加無內梯相通,拍定後不點交。
2、4456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214410號認定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又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