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之建物於108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08年7月10日),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經債務人於108年9月12日到院陳稱房屋隔成三個房間,打開大門左手邊有一間,右手邊有兩間,而右邊比較靠近大門的房間出租給第三人曾崑裕,租期從107年11月起至108年11月,其餘的兩個房間都是自用等情。上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屆期(縱有成立新約,亦屬查封後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第三人曾崑裕於本件進行拍賣程序實,已無合法占有權源,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則研究意見,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