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85、2347建號據債務人黃美坤稱目前出租予第三人,惟未提出租約,經本院命債權人於現 場張貼公告請現在房屋使用人陳報使用關係到院,亦無人向本院陳報,又據查封時債務人提 出之租賃契約書所示,第三人黃O揚之租期已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屆至,則第三人之占有權 源已於查封後消滅,不論有無續行租借,均點交。 二、2347建號係為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系爭建物占用384地號土地部分,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其法律關 係,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