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據社區總幹事稱,本件拍賣標的794建號建物,係公設部分;另據債務人之朋友陳○琪稱796 建號建物附設一坡道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為編號26。796建號建物現隔為5間房間(即房號 301、302、303、305、306)出租。房號301出租與谷村○○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9月1日至 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4,400元;房號302出租與Andr○○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9 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3,200元;房號303出租與○○○ Jennie使用,租賃 期間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6,500元;房號305出租與○○○○○ Sterk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9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4,400元;房號306出 租與安○綸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2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前揭796建號建物之租賃契約 皆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如於拍定後旨揭房號租賃契約已屆期者依現況點交,未屆期者不 點交;794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另車位部分因無獨立權狀且查無明確分管契約故不點 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1月18日北市消調字第 1083070371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11月25日會 輻字第108001342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一分局108年11月22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8302266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 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1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50261號函覆,非該 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 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