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與兩子居住使用中,並有出租予2家公司使用,經債務人於110年1月11日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承租人分別為名媛酒坊開發有限公司、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分別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2年5月1日止及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每月租金均為1,000元,另陳報該標的另出租予十方達人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每月租金亦為1,000元,惟該等租賃權業經本院命令除去,故如對於除去租賃無人異議或經異議而無理由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債務人,除窗戶邊有漏水、有壁癌,屋內牆上有地震造成的裂痕外,其餘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