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 107 年 9 月 18 日查封時,本件標的物做為住宅使用,後方房間牆面有裂縫之處,上方牆壁天花板 部分有輕微裂縫,後方陽台有加蓋遮雨棚為廚房使用。在場人為承租人黃小姐,租賃期間自 104 年 1 月 25 日 至 109 年 1 月 24 日,租金每月 1 萬元。 (二)、 108 年 4 月 15 日履勘時,屋主義務人之負責人稱前後陽台都有外推。依現場照片所示,客廳部分 牆面及天花板有裂縫。 (三)、 108 年 5 月 21 日現場測量,廚房在原有陽台加裝鐵皮與窗戶,與一般家庭所安裝之鐵窗面積相 似,是在原有的牆外側增建 50 公分鐵皮與窗戶。客廳之情形亦同,在原本的外牆再向外推 55 公分,加裝鋁 合窗。 (四)、 依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108 年 6 月 18 日新北淡地登字第 1085379231 號函檢送之測量成果圖所 示,上述廚房及客廳之陽台外推增建部分面積合計為 4.57 平方公尺。 (五)、 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屬「淡水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
是否點交: 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975 建號建物雖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黃小姐承租,但於查封後租期已屆滿,拍定後點 交。而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3880 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陽台外推增建部分),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 六 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3880 建號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