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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2143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7年7月23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143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 三、另據債權人陸OO陳報,2143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吳OO使用中。惟上開租賃契約係該債 權人自行與承租人訂立,且成立於查封後,故拍定後仍予點交。 四、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14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7年10月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76040950號函所附違章建築處 理情形表記載,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 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標的上現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9月5日 士檢貴德106他4978字第38162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 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規定、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台抗字第100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 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刑 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請 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