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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08年10月8日至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債務人自住使 用。
本件拍賣標的2963建號建物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 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7年11月5日以桃檢坤莫107軍偵152字第103784號函 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13號審查意見,本院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 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