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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姚小姐在場稱房屋係由其先生(李先生)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每月租金17000元,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情,但曾有發生過凶殺案。經姚小姐帶領前往位於地下一層編號3之1449建號停車位,稱目前停車位係由其先生使用,惟因1449建號建物謄本上並未載明停車位編號,故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1449建號停車位實際之編號及位置,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後經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稱房屋係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巫先生,租期自106年3月27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再由巫先生轉租予第三人李先生。前述租賃契約均經本院予以終止,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1449建號建物不動產謄本所載之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建物外觀,現場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詢,雖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之登載資料,惟房屋現占有人稱本件拍賣之建物曾發生兇殺案,且前次執行程序中曾提出相關報導及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可參,並經本院調閱新北地方檢察署97年度相字第530號卷宗,可認本件建物內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