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物,於假扣押案查封時據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房屋並未住人且僅做倉庫 使用,經履勘現場,屋內為毛胚屋,無任何裝潢及傢俱,請投標人注意,另經本案現場履 勘,使用情形與假扣押案相同。拍定後點交。
本件標的物於假扣押案據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配有停車位,其中B1之1號及17號為來賓車 位,該棟大樓住戶之訪客皆可停放,其1號車位有數停車格,17號僅1個停車格,並於B3之82 號及88號有住戶專屬車位。以上僅供參考,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車位不點 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