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鄭美雲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8年2月1日起,迄111年1月31日止, 租金每月新台幣25,000元,據第三人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客廳牆壁 有一處裂痕,無漏水情形,惟客廳、走道及房間有數處壁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又第三人鄭美雲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除該命 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452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1535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目前做為儲藏室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9年1月20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 陽台;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惟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