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於110年6月25日電子查封,經本執行法院於111年8月11日現場履勘時,據第三人王0烟在場陳稱,本件房屋係其向原不動產所有權人(即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35號之債務人)劉0珍承租占有使用,租賃期間為107年6月1日起至123年12月30日止(租賃在110年2月8日抵押權設定之前),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附卷為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本件建物六樓頂有增建(未辦保存登記),據第三人劉0珍於111年8月22日具狀陳報該增建非屬債務人所有等情,並提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劉0珍)附卷為證,此部分不在拍賣範圍之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