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8年12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自住,無出租他人,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亦無增建,734建號持分應為 公設,地下2樓有編號221號車位,現為債務人使用。本件72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34建號 建物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 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 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