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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系爭門牌有一平面式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又據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訪回函稱,系爭建物按鈴無人應門,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情形仍 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函稱為 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之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 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另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2(地下2樓)之平面式停車位,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 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 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 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 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