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411建號建物:
(一)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
(二)嗣經債權人陳報現場房屋使用情形,陳稱:債務人已不住債該址,其妻亦已搬離該屋,目前無人居住;另地下三樓之停車位編號為369。此有債權人108年4月3日民事補正狀可參。
(三)第三人吳○榮於109年6月2日陳報:向債務人鄭偉軒分租一個房間,租期自107年7月5日至112年7月4日,租金為新台幣1萬8,000元,每月5日以現金支付。
(四)查封時已出租予吳○榮占有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