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點交否:
本件係調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55號假處分案卷執行,依該案107年11月7日查封時,義務人負責人在場稱:不動產信託給陳○芳,但仍為義務人公司使用中,建物互相打通,但760號3樓大門已封閉,進出均需由758號3樓進出,無車位登記,惟旋即改口稱義務人未在此營業,實際使用為「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權源不清楚。另據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號執行事件於110年2月25日履勘時,義務人負責人之母鄭○英在場,稱「目前係債務人租給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不清楚租期,伊目前在一森興業有限公司打臨時工,屋內物品係義務人公司與一森興業有限公司個別所有,無強制執行法第77條所示情事,兩屋附有4個平面機車位(E區2、4、6號及C區10號)、2個平面汽車停車位(18、20號)為社區大樓分配之車位,並未登記產權上。一森公司於該案中以110年3月31日具狀陳報與義務人無租約關係。另據本分署於111年1月20日履勘,義務人負責人在場,建物仍由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仍為打通使用,有隔間作辦公室使用、堆放藝術品、各種雜物、機臺,仍由758號3樓進出,因自保全執行程序迄今,均為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中,故准予應買後不點交。車位部分據本分署於111年5月27日電話詢問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稱車位是固定車位。
二、變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准予應買後抵押權塗銷。
本件變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未查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地震受損、海砂屋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