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點交否:
本件係調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55號假處分案卷執行,依該案107年11月7日查封時,義務人負責人在場稱:不動產信託給陳○芳,但仍為義務人公司使用中,建物互相打通,但760號3樓大門已封閉,進出均需由758號3樓進出,無車位登記,惟旋即改口稱義務人未在此營業,實際使用為「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權源不清楚。另據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號執行事件於110年2月25日履勘時,義務人負責人之母鄭○英在場,稱「目前係債務人租給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不清楚租期,伊目前在一森興業有限公司打臨時工,屋內物品係義務人公司與一森興業有限公司個別所有,無強制執行法第77條所示情事,兩屋附有4個平面機車位(E區2、4、6號及C區10號)、2個平面汽車停車位(18、20號)為社區大樓分配之車位,並未登記產權上。一森公司於該案中以110年3月31日具狀陳報與義務人無租約關係。本分署復於111年1月20日履勘,義務人負責人在場,建物仍由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仍為打通使用,有隔間作辦公室使用、堆放藝術品、各種雜物、機臺,仍由758號3樓進出。本分署另於112年4月7日履勘,義務人負責人表示建物打通時不知道有無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其公寓大廈管理科報備,另依地政人員實際測量並無增建,758號3樓及760號3樓前陽台主附屬建物之隔間牆已拆除,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注意。因自保全執行程序迄今,均為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車位部分據本分署於111年5月27日電話詢問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稱車位是固定車位。
二、依據113年10月8日現場執行筆錄記載,執行標的物有拖欠管理費未繳之情事(依大樓張貼之公告,111年10月至112年4月欠繳總額為11萬881元;113年4月至113年8月欠繳總額為10萬1,598元)另投標人並應自行查明義務人公司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設定登記依規定塗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6,274萬元,保證金1,254萬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於111年1月間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未查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地震受損、海砂屋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