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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832建號建物查封時,第三人高小姐在場陳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作為辦公室使用,租期自108年3月5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情,734建號建物為社區大廳,係公眾得出入場所。本件832建號建物雖第三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有權占有,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即不發生民法第451條規定之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形,此時第三人即屬無權占有該不動產,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該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並將房屋點交予買受人,故83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34建號建物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832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149,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獲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之832建號建物之主要用途登記為辦公室,734建號建物之主要用途登記為商場,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已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