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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本件於109年1月31日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租期於109年6月30日屆滿,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 會第三十七期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七)研討結論,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之情形,拍定後應予 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9年2月24日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表示1675建號建物現係由第三人江OO居住使用;另江OO 表示其大約從99年開始承租,無約定租期,直至承租人不願承租為止,有書面契約,屋內房 間及廁所每逢下雨天時會漏水,最近整修,尚不確定是否仍有漏水情形。嗣債務人109年4月 28日陳報,其與江OO就本件執行標的(含停車位)簽有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1日 至109年6月30日,並檢附租約影本附卷可稽。 二、1717建號建物為游泳池,現已無使用,目前堆放雜物,另一側為停車場;1718建號建物作為 停車場使用,債務人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7D,由江OO承租使用中,惟債務人是否確有 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