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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居住使用,並未出租出借。本件拍定 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3191建號建物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該部分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0月 1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45473號函覆,經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已以特殊 專案情形列管(83年航照圖屋頂違建似有顯影,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情事,依規定予以拍 照存證辦理,故將來若有需強制拆除之情形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7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47941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8月5日會輻字第 108000916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108年8月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49373號函覆,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8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22559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 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