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現出租博華通信有限公司,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4,000 元,107年12月25日簽立協議書時已1次支付4年租金,本件於90年4月26日查封登記,拍定後 點交。 2、1664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42205號函認 定為空地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又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 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