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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業經法院於109年7月9日執行命令除去,經第三人林安順於109年7月31日聲明異議,法院於109年9月30日裁定駁回異議,第三人林安順於109年10月21日對駁回裁定聲明異議,經送法院民事庭審理,若於拍定前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經查第三人林安順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8年1月11日起)。
335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660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11月2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220330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