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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拍定後點交。
(一)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於民國109年3月9日函覆:拍賣標的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二)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點交。
二、400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