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8年10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開門,標的21樓之1及21樓之2係打通使用,債務人稱目前與家人自住,無增建,無出租他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地下2樓有停車位,編號為139及142號。本件9782、980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法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