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8年9月10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弟楊○祥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借其居住,目前與家人 同住,無租約,已住十幾年了,客廳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頂樓有增建,亦係其與家人使 用,無出租他人,增建部分無獨立水電,與房屋共用,增建部分亦有神明及祖先牌位。在場 人稱標的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惟不知道是否為海砂屋 或輻射屋。嗣108年11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測量稱4樓廚房後方有外推增建及頂樓增建, 在場人許○元稱係債務人之配偶,目前住頂樓。另查看頂樓增建外面有連接鐵皮搭建,許○ 力稱鐵皮內是公用水塔,惟鐵皮係其出錢搭建。其後,債務人之配偶到院陳稱標的係由債務 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 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 四、本件標的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