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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109年2月12日現場查封時,為仁愛皇家社區A棟,債務人洪○鴻表示目前建物出租予 第三人王00迄今,租期屆期即無簽訂新租約。查第三人所提租賃契約期限於拍賣前租期已屆滿, 且本件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是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另建物並無 增建、海砂屋等情。停車位64號為平面車位,位於地下室3樓,停車位另於查封時債權人洪○鴻 陳報出租予社區鄰居第三人,但未簽訂有租賃契約。嗣債權人洪○鴻於拍賣期間陳報嗣無出租第 三人。本件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依本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有停車位編號64號,惟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所在位置,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