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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現由其本人及家人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68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5月4日會輻字第1090004912號函覆,經本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9年5月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60155號函覆,自96年1月起迄今紀錄,查無相關非自然死亡資料;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5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6853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除共同使用部分4359建號建物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