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一、本件2028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李OO承租中,期間自102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拍定 後不點交。 二、本件1992建號建物據債務人陳報:其有1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B2-5號,現由第三人曲OO 承租中,期間自109年1月27日起至110年1月26日止,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9年3月18日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表示2028建號建物非債務人使用,已出租第三人居住使 用;109年4月21日履勘時第三人李OO表示其從102年6月1日開始承租至111年5月31日止,目 前由其母親及一名看護居住使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3份附卷可稽。 二、109年3月18日查封時,債權人稱本件1992建號為地下室停車位編號5,乃另出租予該棟住戶 使用。經調查,該棟大樓管理員會陳報債務人所有之地下室停車位編號為B2-5號,使用人為 第三人曲OO;嗣債務人、第三人即車位承租人曲OO分別具狀陳報,地下室二樓5號停車位租 期為自109年1月27日至110年1月26日,並檢附車位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