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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0年3月25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另部分出租他人使用;惟經當場檢視租約,部分業已屆期未續租,且據大同分局110年4月1日函覆建物目前係由債務人自行住用,拍定後仍應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75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0年3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135巷8號西側之空地。)(三)現場調查所得有下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1121建號建物下樓梯後左側牆壁有漏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