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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中和區福美段1387建號)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後經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赴現場查訪,經多次按鈴後未有回應,經撥打電話後亦未接聽,故無法入內調查房屋使用現況,此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參。
二、後債權人陳報稱系爭房屋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中。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本件建物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亦查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以及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